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无效条款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无效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无效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约定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这明显违反了律法规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
(二)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比如,约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种条款试图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条款。若用人单位以不签此条款就辞退劳动者相胁迫,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合理条款,该条款无效。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例如,约定劳动者不得与同事恋爱、结婚等限制劳动者正常生活权利且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劳动合同的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是否有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若附加条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或可撤销的情形,那么该附加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例如,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保守等合理内容,能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二)若附加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那么该附加条款无效。比如,约定劳动者在工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条款因排除了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而无效。
(三)若附加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该条款。
三、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涉及时效与后提起诉讼的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需注意,时效的计算可能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等法定事由而中断或中止。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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