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40条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40条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同样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解散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时涉及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如下:
(一)支付情形。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如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决议解散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分劳动合同孕妇能够获得补偿吗
分公司注销时,劳动合同孕妇能否获得补偿,需分情况来看:
(一)若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安排孕妇到其他地点或岗位继续工作,且维持或提高原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孕妇选择接受安排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因为此时继续存续,劳动者的权益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二)若孕妇不接受总公司的新安排,或者总公司未提供合适的工作安排,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孕妇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比如以分公司注销为由强行辞退孕妇,那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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