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一、上海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上海劳动合同管理主要依据国家相关及本地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订立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解除与终止方面,双方协商一致可。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期满等法定情形出现,劳动合同终止。
经济补偿方面,符合法定情形,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等,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此外,上海还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一些补充规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确保其在可能受到职业病影响的情况下能得到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劳动合同需顺延至相应程序结束。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这类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保障,劳动合同需按规定顺延。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需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应当顺延。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也需顺延,以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三、三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条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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