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怎样的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例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主动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动议,经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等。
二、劳动合同法解散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解散时涉及的经济补偿金规定主要如下:
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解散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确保劳动者在面临失业时能有一定的经济支持。
三、分劳动合同孕妇会获得补偿吗
分公司注销时,劳动合同孕妇能否获得补偿,需分情况来看:
(一)若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或其他关联主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孕妇安排了新的工作岗位,且工作条件、待遇等未发生实质性不利变化,孕妇继续工作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因为劳动合同的主体虽可能有所变化,但得以延续,不涉及经济补偿问题。
(二)若分公司注销后,没有为孕妇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孕妇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孕妇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因孕妇处于特殊时期,用人单位还需注意相关律法规对孕妇的特殊保护,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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