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一、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以下几类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例如,约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明显违背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的规定,该约定无效。
(二)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比如,约定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约定因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保权益而无效。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若约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不得结婚、生育等限制劳动者基本人身权利且违背公序良俗的条款,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四)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期限和经济补偿等要求,若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过长、范围过广且未提供合理经济补偿,超出合理限度的部分无效。
总之,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纸质版劳动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若纸质版劳动合同不见了,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补签。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补签劳动合同的请求。用人单位通常会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可依据其留存的合同文本进行补签,补签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复印用人单位留存的合同。若用人单位不同意补签,可请求复印其留存的那份劳动合同。复印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此复印件也可作为证明及合同内容的有效证据。
(三)收集其他证据佐证。若无法补签或取得复印件,还可收集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合同相关内容的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这些证据在发生时,可辅助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三方和劳动合同有什么不一样
与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差异:
(一)主体不同。三方协议涉及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是毕业生在校时签订的;而劳动合同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是劳动者毕业后正式入职时签订的。
(二)性质与目的不同。三方协议主要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目的是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具有一定的民事合同性质;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和调整,旨在规范劳动过程中的各项事宜。
(三)内容不同。三方协议内容侧重于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接收意见、学校的意见等;劳动合同内容则围绕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与劳动过程密切相关的事项展开。
(四)法律效力不同。三方协议在毕业生正式入职前具有一定约束力,入职后其效力通常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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