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何种不同
一、三方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何种不同
三方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不同:
(一)主体不同。三方协议书涉及三方主体,即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学校作为见证方,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劳动合同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主体。
(二)性质与目的不同。三方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主要是为了确定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旨在规范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三)内容不同。三方协议书主要包括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就业意向、服务期、违约金等条款;劳动合同则涵盖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更具体、详细的劳动权利义务条款。
(四)效力不同。三方协议书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具有一定约束力,毕业生报到后,三方协议书的效力通常终止,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工资待遇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待遇有明确要求:
(一)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不能以医疗期为由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
(三)工资计算基数。一般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和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企业规章制度等有所不同。
(四)特殊情况。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且约定或规定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可从其约定或规定。
总之,医疗期内职工依法享有相应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支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怎样的
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需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分公司有的情况。若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具备一定的用工主体资格。此时,分公司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分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律责任,包括支付工资、缴纳、提供劳动保护等。
(二)分公司无营业执照的情况。若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其不具备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这种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是由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与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可以实际管理和使用员工,但相关的劳动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之,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取决于分公司是否有营业执照,进而明确实际的用人单位及相应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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