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吗
一、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吗
集体合同并非特殊的劳动合同,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是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是为了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主要围绕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具体劳动条件进行约定;集体合同则更侧重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涉及全体职工的一般性劳动条件。
(三)目的不同。劳动合同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保障劳动者个人的权益;集体合同是为了通过协商谈判,提高全体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维护职工群体的共同利益。
(四)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第44条规定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即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例如,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3年期满后,若未续签,则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待遇的。这意味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此时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合同随之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已失去继续经营能力,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或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也会终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以适应可能出现的其他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算是兼职吗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通常所说的兼职有一定关联,但不能简单地完全等同。
从法律定义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方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较为明确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律法规的调整。
而兼职的概念相对宽泛,它泛指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的其他工作。兼职可能有多种形式,有些兼职人员与用工方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适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兼职属于劳务关系,比如个人利用业余时间提供临时性、一次性的劳务服务,此时双方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是依据民事法律规范。
综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所规范的用工形式可视为兼职的一种类型,但兼职还包含其他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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