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这是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若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以便用人单位有足够时间进行人员安排和工作交接等事宜。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在此期间,劳动者若认为工作不适合自己等,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法律并未明确限定书面,但为避免纠纷,书面通知更为妥当。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一定的自主择业权,同时也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合理的预告期,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了双方的合法利益。
二、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具体而言,该条规定涉及以下要点:
一是“违反本法规定”,即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在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劳动者。
二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按照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在此基础上双倍支付赔偿金。
三是适用情形明确。此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规制,促使用人单位依法行事,保障的稳定。
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例如,劳动者提供虚假骗取用人单位录用,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劳动者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等。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发生概不负责等条款,此类条款因排除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而无效。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若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严重违反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部分即为无效。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机构或者人民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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