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一、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雇佣合同主体则更为广泛,没有严格限制,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雇工也可以是自然人。
(二)法律适用不同。劳动合同主要受《》及相关律法规调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强调劳动基准、劳动条件等;雇佣合同主要受《》中关于合同编的规定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一般民事原则。
(三)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因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干预较多,如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强制性规范;雇佣合同国家干预相对较少,更多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四)解决纠纷程序不同。需先经过前置程序,对结果不服才可向起诉;雇佣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合同和转正合同的区别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与转正合同在法律规定上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性质与目的。劳动合同是确立的基本法律文件,用于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权益,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而所谓的“转正合同”并非法律上的标准概念,通常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结束后,进一步明确其正式员工身份及相关待遇的一种约定,本质上仍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二)签订时间。劳动合同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即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转正合同”一般是在试用期届满,劳动者经考核合格后签订,是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相关条款的延续和补充。
(三)内容重点。劳动合同涵盖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全面的劳动权利义务条款。“转正合同”重点在于明确转正后的工资待遇、岗位调整、福利等与正式员工身份相关的具体事项。
三、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同时也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准备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便用人单位不同意,三十日期满后,劳动合同也依法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劳动者若觉得工作不适合自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并无严格要求,书面或口头均可。
此条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既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又确保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受过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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