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必须公证吗?公证费到底该谁出?
离婚协议签订后,不少夫妻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补充条款,这时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费就成了关注焦点,有人觉得“已经签过协议,何必再花钱公证”,也有人担心“不公证的话,补充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什么补充协议需要公证?
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细化或修改,但未经公证的补充协议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若一方事后反悔,主张“协议内容被篡改”或“签署时受胁迫”,法院可能因缺乏第三方证明而难以采信。公证的作用在于固化协议内容,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在涉及房产过户、大额财产分配时,公证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避免后续纠纷。
公证费由谁承担?费用标准是什么?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费由申请人承担,但离婚双方可协商费用分摊方式,实践中,常见做法是“谁主张补充协议条款,谁承担主要费用”,或双方平摊,费用标准因地而异,通常按标的额比例收取,涉及100万元房产分割,公证费约为标的额的0.1%-0.3%,即1000-3000元(具体以当地公证处为准)。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证处,明确收费细则,避免因费用争议影响协议进程。
解决方案:三步搞定补充协议公证
1、协商一致,明确条款:双方需就补充内容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清晰表述,避免模糊措辞。
2、携带材料办理公证:需准备身份证、离婚证、原离婚协议、补充协议文本等材料,共同前往公证处申请。
3、保存公证文书:公证完成后,务必留存公证书原件,后续办理房产过户、子女迁户等事务时需出示。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离婚协议补充协议公证并非强制,但却是降低风险、保障权益的“法律保险”,尤其是涉及复杂财产关系时,公证费看似是一笔额外支出,实则是为未来“排雷”的投资,建议双方理性协商费用分担,优先选择公证方式,让补充协议真正成为解决问题的“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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