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一方但没过户公证,这房子到底算谁的?
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许多当事人误以为“白纸黑字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若未完成过户或公证,房屋产权仍可能存在争议,A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房产归自己所有,但因丈夫拖延未配合过户,两年后,丈夫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查封了该房产,A女士拿出离婚协议主张权利,却因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被法院驳回,这类案件暴露了协议离婚房产处置的三大风险:产权归属不明、债权人追偿波及房产、继承纠纷隐患。
解决方案:三招锁定房产所有权
1、立即办理过户登记
依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使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归属,仍需持离婚证、离婚协议及产权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若对方拒不配合,可凭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过户(《民法典》第229条)。
2、未过户前先办公证
若暂时无法过户,可对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进行公证,经公证的协议能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公证法》第37条),避免对方反悔或转移财产。
3、诉讼确认+强制执行
针对拒不配合过户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产权并强制对方履行过户义务,胜诉后凭判决书单方申请过户,无需对方到场(《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相关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证法》第37条: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离婚协议≠产权变更,房产归属必须以过户登记为准,实务中因拖延过户引发的“房子被卖”“房产抵债”案件屡见不鲜,建议采取“协议+公证+诉讼”三重保障: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过户期限,同步办理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遇阻时果断启动法律程序,尤其需注意:若房产存在贷款未结清,需先与银行协商变更还款主体,避免因断供导致房产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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