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公证后离婚怎么办?公证过的财产还能重新分吗?
不少夫妻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做过财产公证,认为这样能避免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但现实情况中,即便做过公证,离婚时仍可能因财产分割产生矛盾。如果已经公证过的财产协议,离婚时是否必须按公证内容执行?遇到特殊情况能否推翻公证结果?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需要谨慎对待。
一、公证协议的效力与离婚时的实际执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协议,经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原则上应按协议内容分割财产。但公证协议并非绝对不可推翻,若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仍可主张重新分割:
1、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例如一方隐瞒重大债务或虚构财产情况,导致另一方签署不公协议;
2、显失公平:如协议约定一方分得全部财产,另一方“净身出户”,且缺乏合理理由;
3、公证程序不合法:如公证时未核实双方真实意愿,或涉及他人财产(如父母出资的房产未确权)。
若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财产分配,即使有公证协议,也可重新签订补充约定,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原协议存在瑕疵或双方达成新合意。
二、解决方案:离婚时如何应对已公证的财产?
1、重新协商并补充协议:若双方关系未彻底破裂,可尝试协商调整财产分配,并重新公证或签订书面协议;
2、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公证: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明原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要求法院重新分割;
3、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即使做过公证,若财产混同(如婚后用共同收入还个人房产贷款),仍可能需按贡献比例分割;
4、委托律师协助谈判:专业律师可结合案情设计谈判策略,或通过诉讼争取最大权益。
**三、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赠与方在过户前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除外。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夫妻财产公证的本质是通过法律程序固定财产归属,但离婚时能否执行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公证协议的核心是“双方自愿且合法”,若存在漏洞或新证据,仍有争取空间,建议当事人:
1、保留公证前后的财产变动证据(如转账记录、购房合同);
2、发现协议不公时及时咨询律师,评估撤销或变更的可能性;
3、避免情绪化处理财产问题,优先通过协商达成双方可接受的方案。
法律既要尊重协议自治,也要保障公平。 无论是否做过公证,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都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则,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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