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例如,一方故意隐瞒真实学历、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诱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发生自行承担费用,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等。
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例如,约定的工作时间严重违反关于工作时长的规定,或者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二、聘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吗
聘书一般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从性质上看,聘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或聘用意向表示。它通常只是表明用人单位有聘请劳动者担任特定职务的初步意愿,内容往往比较简单,可能仅包含工作岗位、聘用期限等基本信息。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需要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从法律效力来看,聘书缺乏劳动合同所要求的明确性和具体性,无法全面规范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仅依据聘书建立所谓的“劳动关系”,在发生时,由于聘书内容的不完整性,很难依据其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聘书的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且双方按照聘书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那么该聘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不写期限有效吗
劳动合同不写期限是无效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多项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
缺少劳动合同期限,会导致双方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上存在不确定性。例如,用人单位可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也可能随时离职,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在实践中,若劳动合同未写明期限,劳动争议机构或人民通常会认定该劳动合同存在瑕疵,甚至可能认定为。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因此,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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