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不能与职工签劳动合同
一、分公司能不能与职工签劳动合同
分公司可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从法律层面分析,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其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律责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若分公司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则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应当由总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分公司能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若取得相关证照,可签订;若未取得,应由总公司签订。
二、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怎样填时间
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填写时间,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一)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应填写实际用工之日,即员工开始在单位工作的日期,这是确定建立的关键时间点,能保障员工从实际工作开始就享有相应劳动权益。时间则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来填写,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填写具体的到期年月日。
(二)续签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填写本次续签劳动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通常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的次日。终止时间同样依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新合同期限填写。
(三)劳动合同变更后重新签订。起始时间一般填写原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以保持劳动关系连续性的认定。终止时间按变更后双方约定的期限填写。
准确填写劳动合同时间,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以及用人单位规范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
三、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企业执行董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需分情况讨论:
(一)若执行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付出实际劳动并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那么其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执行董事作为劳动者,享有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公司也需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二)若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不付出实质性劳动,仅以身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事项,且不从公司领取劳动报酬,那么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总之,判断企业执行董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关键在于其是否在公司从事实际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以此来确定其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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