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劳动合同孕妇可以获得补偿吗
一、分公司注销劳动合同孕妇可以获得补偿吗
分公司注销时,劳动合同孕妇能否获得补偿,需分情况来看:
若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安排孕妇到其他分支机构或部门继续工作,且工作条件、薪资待遇等无不利变化,孕妇应当服从安排。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孕妇一般不能获得补偿。因为依然存续,用人单位履行了对员工的安置义务。
若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未能为孕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向孕妇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孕妇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还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孕妇支付赔偿金,以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违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怎么计算
计算违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需根据不同情形确定: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若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二)劳动者依法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同样是按上述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标准执行。
总之,具体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要结合实际的违法情形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来准确确定。
三、40条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有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同样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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