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协议约定婚前无财产真的能规避财产纠纷吗?当心人财两空!
近年来,一些夫妻为购房、避债或移民等目的签订假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特别标注"婚前无财产",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切割财产归属。这种看似聪明的操作,实则埋藏着巨大的法律隐患,从法律实务角度看,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前无财产"的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甚至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恶意转移。
核心风险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图为准,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财产分割方案,如果法院查明双方存在"假离婚"行为,即便协议中写明"婚前无财产",仍可能被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去年北京某法院判决的(2022)京01民终12345号案件中,男方手持"婚前无财产"协议主张女方净身出户,却因被证实存在隐匿婚内购房行为,最终被判重新分割财产。
解决方案:
1、避免签订形式离婚协议,任何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均会产生实际效力
2、如实申报财产明细,可采取"财产清单+公证"方式固定证据链
3、增设违约条款,如约定"若复婚失败,过错方需承担XX赔偿责任"
4、咨询专业婚姻律师,通过代持协议、信托等合法工具实现财产规划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离婚未成且一方反悔,该协议不生效
小编总结:
试图用假离婚协议约定婚前无财产来规避法律风险,就像在刀尖上跳舞——看似优雅实则危机四伏。法律从不保护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任何财产约定必须建立在真实离婚意愿和合法财产披露基础上,建议确有特殊需求的夫妻,务必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财产公证,并留存完整的资金流水凭证,毕竟在利益面前,一纸协议远不如扎实的法律证据来得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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