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但房产证还是男方名字,如何过户?
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将房产归属明确约定给女方,但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一个问题:离婚协议或公证书已明确房子归女方,房产证却仍是男方名字,这种情况下女方该怎么办理过户手续? 这不仅涉及法律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房产所有权的实际转移,稍有不慎可能引发后续纠纷。
为什么会出现"协议有效但房产证未变更"的情况?
1、离婚后拖延心理:男方可能因情绪问题或财产分割不满,故意拖延配合过户。
2、贷款未结清:若房产仍有贷款且登记在男方名下,银行通常要求还清贷款后才能过户。
3、程序误解:部分人误以为离婚协议或公证书可直接替代产权登记,忽视法定变更程序。
4、地方政策限制:某些城市对离婚房产过户有额外要求(如限购审查、税费缴纳证明)。
**解决方案:三步完成房产证更名
第一步:确认法律文件效力
确保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已明确房产归属女方,且经过公证或司法确认,若仅有口头约定或未公证的协议,需先通过诉讼确认房产归属。
第二步:男方配合办理过户
协议离婚情形:双方携带身份证、离婚协议、公证书、房产证、完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离婚析产过户”,需男方现场签字。
诉讼离婚情形:凭生效判决书单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过户,无需男方配合。
第三步:处理贷款或抵押问题
- 若房产有贷款,需先结清并解除抵押;若女方需继续还贷,可申请“转按揭”变更贷款人(需银行同意)。
- 部分城市支持“带押过户”,可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
**相关法条支撑
1、《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在离婚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可单方申请登记。
离婚房产过户的核心在于“法律文书+登记程序”双保险。即使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未完成过户前男方仍可能出售、抵押房产,建议女方在离婚后3个月内完成变更登记,若男方拒不配合,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部分地区对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需提供离婚协议及房产分割证明),操作前务必咨询税务部门。
重点提醒:房产证更名不仅是形式,更是对女方财产权的实质保护,拖延过户可能让男方有机会转移财产,甚至因债务纠纷导致房产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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