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一、分公司负责人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但在法律意义上,其并非独立的用人单位。根据《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分公司负责人作为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应是与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建立。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备合法的用人主体资格,能够承担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包括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缴纳社会保险等。
实践中,也是由总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进行人事管理和薪酬安排等,所以从法律关系和实际操作层面看,分公司负责人通常是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分公司。
二、公司多年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公司多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相关法律标准如下:
(一)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最多为11个月。
(二)视为已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公司补签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若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其他损失,比如影响缴纳、福利待遇享受等,员工可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员工可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三、入职满一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是怎么赔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分析如下:
(一)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例如,劳动者2月1日入职,用人单位3月1日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3月2日起就应当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按照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三)特殊情况。若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外,还应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若遇到此类情况,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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