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是合理行为吗
一、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是合理行为吗
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在某些情况下是合理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一方面,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未依法取得或者登记证书,那么它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由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合理且合法的,因为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权益可得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若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其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此时若仍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需看是否存在特殊安排或合理原因,比如基于集团统一管理、业务战略布局等因素,经劳动者同意,也可能是合理的,但一般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总之,判断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是否合理,要综合考虑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具体签订背景等多方面因素。
二、干了4个月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这种情况公司的做法存在明显违法性,你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一)与公司协商。尝试与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明确指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尽快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差额,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二)申请。若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在此工作4个月,可主张3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注意收集证据。在采取上述措施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能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及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
三、签订2次劳动合同不续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
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续签,一般是需要赔偿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若劳动者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双方已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此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则无需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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