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危害是什么
一、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危害是什么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危害:
对用人单位而言:
(一)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将大幅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二)难以有效约束劳动者。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劳动者出现违规行为时,用人单位在处理上可能缺乏有力依据。
(三)不利于企业的规范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有助于明确企业和员工的职责,未签订则可能导致管理混乱。
对劳动者而言:
(一)自身权益难以保障。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权益的重要依据,没有合同,在权益受损时维权难度增大。
(二)劳动关系不稳定。缺乏书面合同的明确约定,劳动者可能随时面临被随意辞退等风险,职业安全感较低。
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都有法律效力
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都具有法律效力。判断一份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需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一)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备用人资格的组织,劳动者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且无禁止就业的情形。若主体资格不符,如用人单位未经登记注册、劳动者未满十六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二)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应符合规定,不得包含违法违规内容,如约定工资低于当地标准、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等。同时,合同内容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三)形式要件。劳动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也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只有在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合规且符合形式要件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分情况来看:
(一)若股东单纯以股东身份参与事务,比如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获取分红等,并不在公司实际任职,未参与具体的劳动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不签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提供劳动、接受管理、支付劳动报酬等为要素,单纯的股东身份不具备这些要素。
(二)若股东同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如董事、经理、员工等,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那么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我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如支付双倍工资等。
总之,判断股东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在公司实际任职并提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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