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呢
一、劳务派遣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呢
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从合同主体看,劳务派遣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需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特征,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从合同性质看,其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属性。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从法律适用看,劳务派遣合同主要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和规范。该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派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劳务派遣合同又有其特殊性。与一般劳动合同相比,它涉及到用工单位这一第三方主体,被派遣劳动者需在用工单位的实际管理和指挥下从事工作。
二、劳务派遣工能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务派遣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一方面,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例如,在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间,劳动者表现良好,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法定可情形,再次续订时就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一方面,若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已在该单位兢兢业业工作十年,此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总之,劳务派遣工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依法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三、劳务派遣工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劳务派遣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一方面,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法定可情形,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后,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一方面,在劳务派遣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者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之,劳务派遣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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