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除孕妇劳动合同怎样赔偿的
一、劳动法解除孕妇劳动合同怎样赔偿的
用人单位解除孕妇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情况如下:
赔偿标准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
例如,孕妇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单位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为3×5000×2 = 30000元。
此外,孕妇还享有相应的生育权益保障。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孕妇无法享受待遇等,用人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
二、20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算
计算2020年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需根据不同解除情形确定:
-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法定情形解除: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同样按上述工作年限计算。
- 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休补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后,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为,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实际额外支付的补偿为日工资收入的200%。例如,某职工日工资为200元,有5天未休年假,那么单位应额外支付的补偿金额为200×200%×5 = 2000元。
以上是关于劳动法解除孕妇劳动合同怎样赔偿的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