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协议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试用期协议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的区别
试用期协议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目的。试用期协议主要是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察,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等是否满意进行了解的一种约定;正式劳动合同则是确立双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协议期限较短,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设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可长可短,从数月到数年甚至无固定期限都有。
(三)待遇不同。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一般低于正式劳动合同期工资,且通常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全部福利待遇;正式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按约定获得工资及完整福利待遇。
(四)解除条件。试用期内,双方相对容易,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即可解除,劳动者提前3日通知即可离职;正式劳动合同解除则需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限制更多。
二、试用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后果,具体如下: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一)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便在试用期,只要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合同,就需承担此责任。
(二)面临。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对于劳动者而言:
一方面,权益难以保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在涉及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劳动者难以有效主张自身权利。例如,若发生工资拖欠或等情况,缺乏明确合同依据。
另一方面,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一定困难。虽然可以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证据证明,但相较于有书面合同,举证难度会增加。
总之,试用期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的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试用期期限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试用期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三)试用期合同解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才可;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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