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六辆车碾压身亡,前车逃逸谁来担责?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近期,我们将在"交通安全日"前集中推出一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一次交通事故中发生“六次碰撞”,民事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如无法确定受害者在哪次事故中直接死亡,侵权责任如何判断?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成武县人民法院是如何就该六车碾压案进行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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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菏泽一起交通事故牵动着人们的心,2020年11月14日,受害男子李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公路上行驶,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吴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导致卧倒在公路上的李某又先后被五车碾压,事故造成李某进死亡、车辆损坏。

● 事故发生后,因难以明确是哪辆车造成李某直接死亡,并且案涉多车多人多家公司,被告辩称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肇事逃逸,主客观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五辆车主客观均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责任的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
审理

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对第一辆车与受害人李某第一次碰撞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并未对黄某周等五车驾驶员后续驾车碾压行为作出责任认定。因无法明确是哪辆车直接造成了李某死亡,故六辆车均存在造成李某死亡的可能性,且黄某周等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观察不周、未尽相关安全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法院
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之规定 ,判决六车驾驶员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六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五原告的合法损失平均分摊。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述,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
意义
本案系一起案情特殊、案涉主体复杂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中,因事故涉及较多主体,办案法官预判案件难点,提前充分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诉前最大程度化解矛盾,促成原告与多数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高了庭审效率。本案的裁判,为相似类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借鉴经验,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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