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
一、试用期的基本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如下基本规定:
一是期限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是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三是考核与解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但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试用期未交的赔偿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依法主张相应赔偿及权益:
其一,要求补缴社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即使在试用期也不例外。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试用期内未缴纳的社保,以保障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
其二,支付经济补偿。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其三,赔偿损失。若因未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如因未缴纳导致劳动者生病就医无法报销的费用等,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申请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三年合同几个月试用期
根据《》相关规定,三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法律的明确限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上限是六个月。
二是可灵活约定但不超上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六个月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的试用期时长。比如,双方认为三个月试用期足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那么就可以约定三个月试用期。
总之,三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基本规定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