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保证债权的范围
一、保证合同纠纷追加债务人吗,保证债权的范围
在保证合同纠纷中,一般不能直接追加债务人为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当发生纠纷时,通常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保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若债权人要主张债务人的责任,应另案起诉债务人,因为保证之债与主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关于保证债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债权,即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违约金,若主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四)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保证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债权人因追讨债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像、等,保证人也需承担。
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以下要点:
(一)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保证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诉讼时效期间则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法定事由出现,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总之,《民法典》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
三、保证合同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什么关系
保证合同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存在明显区别与联系。
区别方面:
(一)性质不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诉讼时效则可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二)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撤销权等;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比如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三)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但债权本身并不消灭。
联系方面:
在保证合同中,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相互影响。例如,保证期间作为一种特殊的除斥期间,其届满会影响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此时也就不存在关于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总之,二者虽有区别,但在保证律关系中共同作用,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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