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车子开,出了交通事故谁来赔?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近期,我们将在"交通安全日"前集中推出一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当今社会,小型轿车俨然成为主要代步工具,年轻人初入社会羽翼未丰,常有父母为照顾子女将名下汽车交由子女使用的情况,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以下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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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购买小型轿车一辆,2018年其儿子朱小某参加工作后,为了孩子上班方便将该车辆交于儿子朱小某使用。2021年9月16日,朱小某酒后驾驶该车辆,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魏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魏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查,该车辆的车险于2021年8月22日已到期,由于疏忽大意并未续投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伤者魏某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侵权人朱小某、车辆登记所有人朱某一并诉至东明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约27万余元。

朱某和朱小某辩称,涉案车辆自2018年起一直由朱小某占有并使用,车辆的年审、投保、维修等相关事宜,也一直是由朱小某负责。事故发生当天朱某对朱小某驾驶车辆以及喝酒的情况并不知情,朱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涉案发生的事故与朱某无关。朱某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投保义务人为被告朱某,虽然被告朱小某与被告朱某均称涉案车辆已于2018年交付被告朱小某使用,但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朱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法院酌定被告朱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朱小某赔付原告魏某损失约共计21万余元;二、被告朱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魏某损失约6万元;三、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车辆所有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交给他人使用,作为车辆所有人有义务在交强险到期前续保或提醒实际使用人投保,因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公益性险种,重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障。驾驶脱保的车辆上路,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产生潜在的危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车辆登记所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广大车主,在车辆日渐增多,驾驶环境逐渐复杂的交通环境中,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时为车辆投保或续投交强险,避免车辆脱保后仍裸车上路,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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