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签字了就算离婚吗?
"签了字就能马上离婚吗?"这是很多夫妻在民政局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时的共同疑问,现实中,不少人误以为签字即代表婚姻关系解除,实则离婚登记是一个包含多重法律程序的完整流程,签字仅仅是第一步。
离婚登记声明书的法律角色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是协议离婚的必备材料,用于证明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协商一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但签字仅代表双方提交了离婚申请,并不直接产生离婚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需经过"申请—冷静期—审查—登记"四个环节。
离婚生效的核心条件
- 30天冷静期:自提交声明书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可撤回申请(《民法典》第1077条)。
- 二次确认程序:冷静期结束后30天内,双方需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若超期未办理,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 审查要件:民政局需核实双方身份、自愿性及协议内容合法性。
重点提示:签字后若一方反悔或未完成领证程序,婚姻关系仍持续存在,曾有案例显示,夫妻签署声明书后未领取离婚证,一方突发疾病时配偶仍享有法定监护权。
三大常见认知误区
- "签字即生效":声明书仅为意向表达,未经登记无法律约束力。
- "冷静期后自动离婚":必须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才能生效。
- "分居多年可替代程序":即便分居满两年,仍需完成法定离婚程序。
建议参考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1076条:协议离婚需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 《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制度
-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登记机关审查及发证程序
离婚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只是"入场券",而非"离婚判决书",整个流程中,冷静期的设置既是对婚姻的挽救机制,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提醒:若一方存在隐匿财产或抚养权争议,建议在签署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补充条款规避风险,婚姻关系的解除,最终以领取离婚证的时间为准,切勿因误解程序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核心观点提炼:签字≠离婚生效,冷静期+领证登记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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