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声明书必须找监誓人?监誓人究竟承担什么责任?
办理离婚登记时,许多夫妻对“监誓人”这一角色感到陌生,甚至认为只是走个流程。监誓人在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其职责直接关系到离婚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监誓人究竟是谁?有何作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需由婚姻登记员担任监誓人,监誓人并非简单的“见证人”,而是需对离婚双方的自愿性、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确保程序合法。
监誓人需做到以下几点:
- 核实身份:确认离婚双方身份信息与证件一致;
- 审查自愿性:通过询问、观察等方式判断双方是否出于真实意愿离婚;
- 监督声明签署:确保声明书内容无虚假陈述,双方签字时无胁迫或欺诈情形;
- 留存法律证据:监誓人需在声明书上签字,作为程序合法的证明。
若监誓人未严格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离婚登记无效,甚至引发后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
离婚登记中监誓人的“隐藏门槛”
虽然法律未明确监誓人的资质要求,但实践中需满足以下条件:
- 必须是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他机构或个人无权担任;
- 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熟悉离婚程序及审查要点;
- 保持中立性,不得与离婚双方存在利益关系。
特别提醒:若夫妻选择通过诉讼离婚,则无需监誓人;但协议离婚中,监誓人是法定必备角色。
建议参考:如何配合监誓人高效完成离婚登记?
- 提前准备材料: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原件;
- 如实陈述意愿:避免因隐瞒或矛盾表述导致程序延误;
- 确认声明书内容:确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表述清晰,与离婚协议书一致;
- 留存监誓人信息:记录监誓人姓名及工号,以备后续查询。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小编总结
监誓人是离婚登记程序中不可忽视的“法律守门人”,其职责既是对离婚双方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婚姻登记公信力的维护,无论是协议内容还是程序合法性,监誓人均需严格把关,离婚夫妻在办理登记时,务必配合监誓人工作,确保流程规范、结果有效。
若对监誓人职责或离婚程序存在疑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婚姻登记机关,避免因流程疏漏影响离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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