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院案例 > 正文内容

七旬老人能否以自身患有疾病为由拒绝赡养母亲?

合飞小编4个月前 (12-09)法院案例7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显现

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老养老”类赡养问题尤为突出


老年子女应该如何赡养高龄父母?

可以以其自身患有疾病为由

拒绝承担赡养费吗?


下面请跟随小编

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该案的原告和被告系母子关系

母亲已92岁高龄

儿子也已经超过70岁

因为赡养费纠纷问题

母亲把自己的儿子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原告和其配偶共同生育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共5名子女,原告的配偶和长女都先于其去世,剩下包括被告在内的4名子女。


原告因患癌症,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8000元医疗费,她主张由儿子承担1/4的份额,因为其他子女已经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只剩下儿子没有履行这2000元钱,遂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

承办法官与被告取得联系

被告却以自己患有

帕金森综合征等多种疾病

经济条件紧张为由

明确表示不愿分担母亲的医疗费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均是年满60周岁的老人,是一起老年父母起诉老年子女要求其承担必要医疗费用支出的赡养纠纷案件。


01


从被赡养人的角度出发

需要考虑其实际需求、经济状况、子女的人数等。该案中,原告已92岁高龄,除较低的生活补助外,没有其他稳定的经济来源。

02


从赡养人的角度出发

需要考虑老年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及身体状况。相较于被赡养人而言,该案中,被告有其配偶照料,也有子女的支持,具备相应的负担其母亲医药费份额的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费既包括日常生活费用,也包括父母因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或无生活自理能力期间的护理费等其他必要费用。


本案中,原告提出由子女均担大额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被告提出的自身患有疾病等因素不能成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经济困难而免除。老年人主张子女给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关于赡养费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经济负担能力确定,又要照顾被赡养人实际生活需要。


在此提醒,子女应尊重被赡养人对赡养方式的选择,尽量顺遂长辈意愿,同时尽量探望、陪伴,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供经济扶助。父母一方在保证自己生活质量的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家庭生活需要,与子女心平气和协商赡养费事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

本文链接:https://www.hefeilaws.com/hf/3437.html

七旬老人能否以自身患有疾病为由拒绝赡养母亲?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