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驾仍同乘,发生事故谁来赔?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近期,我们将在"交通安全日"前集中推出一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酒后驾车危险巨大
酒驾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一大“杀手”
而明知司机酒驾仍选择乘坐
发生事故后,乘客的损伤谁买单?
近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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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饮酒驾车 大胆乘客选择同乘
● 五个好友聚会饮酒玩的不亦乐乎,谁知乐极生悲,酒局结束后小李乘坐醉酒驾驶的小王的车回家时发生交通事故(未支付乘车费),导致两人受伤,车辆损毁。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为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小李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所以在小李出院时要求小王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经济损失,小王拒绝支付,故小李起诉至法院。

●小李辩称,一、本案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二、小李作为案涉车辆乘坐人、小王的共同饮酒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三、小李无偿搭乘小王驾驶的车辆而受伤,应当减轻小王的责任。

案件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王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小王及乘坐人小李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该事故经成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不承担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小李与小王之前并不认识,小李无偿搭乘小王的车回家,其在享受无偿帮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因接受无偿帮助而带来的风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小王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在小王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小李应当对小王的驾驶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方式离开,但小李没有制止,而是仍然搭乘小王的车回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和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小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930.35元;小李自负30%的赔偿责任。
法院
判决
一、被告小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诉责险费、保全费共计34930.35元。
二、驳回原告小李其他的诉讼请求。

典型
意义
本案系一起责任认定复杂、社会教育意义较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中,小李在明知小王处于醉酒的状态下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进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人员不幸受伤。交警部门做出的责任认定书中认定醉酒驾车的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并不能等同民事责任划分,小王和小李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且小李在明知驾驶人醉酒的情况下乘坐,依据法律规定将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承担。本案的裁判不仅维护了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当下社会广大驾驶人员敲响了警钟,警醒我们在进行聚餐、饮酒行为后,无论是驾驶还是乘坐行为都具有巨大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都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文稿:李鸿飞 刘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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