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地点,公司能让我去别的地方工作吗
一、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地点,公司能让我去别的地方工作吗
如受公司指派前往异地工作,且该举动符合公司既有的规章制度以及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那么若您对此持有异议可考虑与公司进行再次的商榷。
若是双方无法就此事达成共识,作为公司员工您应毫无疑义地服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若您长时间未能恪守上述原则并引发了严重违犯规章制度之情形,公司将有权终止您的聘用关系。
对于派遣至异地的工作事项,这恰恰属于您与公司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职责范畴,因此作为劳动者您理所当然地要无条件服从。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出差系为工作内容,并且在您被录用之前已向您明确披露,则您也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安排。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在我的劳动合同中,是否违反要求我做操作员
在贵单位任职班组长的时间已长达四到五年之久,然而签署的劳资合同时却被定性为操作工。
通常而言,此种情况并不会引发任何实质性的问题。
事实上,尽管您实际从事的是班长岗位,而且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技能水平,将职务或工种填写为操作工会显得更加贴切。
若您对这一分类持有异议,亦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更正,注明您担任的班长职务,换言之即“操作工(班长)”。
劳动合同中所记载的工作内容及职务/工种等事项,实际上是由双方共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商议确定的。
如有任何一方对此表示不满,务必在劳资合同中予以注明。
劳动合同,乃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就确立雇佣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无论是制定还是更改劳动合同,都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旦劳动合同依法生效,便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须尽全力履行其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在私人超市工作没有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
如超市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签署方面的协商机会,你亦有权通过提起维护自身权益。
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如果员工提出正式书面,则有权立刻解除雇佣关系,除享有正常领取工资与押金之权益之外,你还有权索要经济赔偿、自辞职生效之日起的第二个自然月开始向公司索取双倍薪资(最高可达到连续11个月)以及请求补交所有社会保险费用等。
若协商破裂,建议你马上发起劳动仲裁程序。
进行劳动仲裁其实相当简单,只需准备好劳动仲裁申请书、个人明复印件及有关证据,随后前往所在地的委员会提交立案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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