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公证给女方但未过户,男方是否还有权处置?
离婚时,房子公证给女方但未过户,仍登记在男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子公证给女方,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否仍然对房子拥有所有权呢?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
解决方案: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男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子过户给女方,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履行协议,将房子过户给她,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需要提供离婚协议、公证书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男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仍然对房子拥有所有权,那么他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男方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法院将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男方将房子过户给女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总结:
在离婚时,如果房子公证给女方但未过户,男方仍然对房子拥有所有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男方将房子过户给她,在诉讼过程中,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建议在离婚时,双方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应该注意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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