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哪些
一、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哪些
在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或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应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1)其所为情节轻微且危害性不高,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3)依据特赦令,该犯罪嫌疑人已经获得了免于刑罚的宽恕;
(4)根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但受害人并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
(6)其他明确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给出的意见判缓会怎么执行
检察机关若认定某案符合,即可向法院推荐。
所谓缓刑,即是对于有罪且应判刑罚者,先行告知其罪行,暂时不对其执行判决的刑罚。
通过特别的考察机制,以一定时期内对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评估,再依据其表现来决定具体刑罚是否适用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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