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一、成年人与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成年人和未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之间若发生性关系,该行为是否需承受法律责任还须深入分析才能确定。
假设双方均为自愿且完全自主决定,此种情况则不属于犯罪范畴,自然也就无需承担刑事法律方面的责任,然而在道德层面却难免遭受批评指责。
反之,如果男方并非出于自愿,而女方又并未构成强奸罪,在此过程中她仍有可能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与不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之规定,若对方面对者仍处于未成年阶段(即未满十四周岁),即便在进行性行为之时得到其自愿的同意,仍将被判定为强奸罪行,这是无可置疑的原则和底线。
最高人民已经依据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若成年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存在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均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未曾产生过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则可以不视为犯罪行为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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