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怎么处理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公安机关怎么处理
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确凿性的情况,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予以无罪处理。
首先,案件事实模糊不清。
例如,违法行为是否由被告人实际执行尚未确定,或者违法行为是否真正发生尚存在疑问,又或者即使现有明确的违法事实已经发生,但是与其最终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密切相关的重要影响仍未查清等诸多复杂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证据作为还原案件真相的关键依据,其要求必须具备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实际发生的事件)、关联性(即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应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以及合法性(即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
同时,证据之间还需能够相互印证、构成完整链条,并具有排他性,从而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处理
在审理涉及到事实不清以及证据不足的案件时,应始终坚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对于事实未明了或证据无法证明违法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情况,均需判定其为无罪处理。
首先,关于事实不清方面,具体表现包括:第一,违法行为是否确由犯罪嫌疑人实施仍有待进一步查证核实;第二,违法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亦存在疑点;第三,即便违法行为已被证实发生,但与是否应当予以处罚密切相关的关键后果仍然未能得到明确揭示等诸多复杂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关于证据不足问题,证据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关联性(即证据与违法事实之间须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和合法性(即证据的获取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同时,证据之间还需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具备排他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最终实现确凿、充分的证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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