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债权债务有诸多新规定。
1. 明确了债务清偿的顺序,一般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再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2. 增加了债务抵销的规定,具备法定抵销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抵销,以简化债务清偿程序。
3. 对债权转让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及对的效力等,保障了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4. 设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5. 强调了债权的诉讼时效,规定了不同类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这些新规定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对于债务的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于债务有诸多新规定。1. 明确了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已到期债务,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2. 新增了债务加入制度,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3. 规定了债务转移的条件和程序,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4. 增加了债务抵销的情形,如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等。这些新规定有助于更好地规范债务关系,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2.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能够达到通知目的的方式。
3.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 从权利随债权转让而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 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债权转让的条件、通知义务、债务人的权利等方面,保障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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