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公证嘛?
离婚协议可以公证嘛?这是很多人在离婚时会问到的问题,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离婚协议可以公证嘛?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离婚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离婚协议公证的流程是什么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离婚协议公证的费用是多少呢?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一)证明合同、协议;(二)证明收养关系;(三)证明亲属关系;(四)证明身份、学历、经历;(五)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六)证明委托书、声明书、签名印鉴;(七)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八)办理证据保全;(九)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十)提存;(十一)代拟、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十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证事项。”
离婚协议公证的效力如何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协议公证有什么注意事项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离婚协议公证是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进行公证之前,夫妻双方应该仔细考虑自己的情况,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夫妻双方应该认真阅读公证协议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离婚协议可以公证嘛?,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