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债务人可以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一、抵押债务人可以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在法律制度下,抵押人为实现债务而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倘若所提供的抵押物价值不足够清偿债务,则剩余部分仍需有债务人负责赔偿。
在抵押行为中,抵押人并不需要承担连带的债务偿还责任。
对于债权债务的保证与执行,若债务人或第三方选择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实际占有,而是将此财产直接抵押给作为债务主体。
那么,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况时,债权人便有权对此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可以否无限期
1.抵押担保的期限具有明确定义为固定时间段,在此期间内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现象。
债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证人共同协商并约定相应的抵押担保期限。
2.若在双方协议过程中并未就抵押担保期限进行具体约定,或者所约定内容存在模糊不清之状况,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担保期限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并在计算后得出的结果基础上加一倍时间,也即时期为六个月。
3.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这一问题并无达成共识,甚至存在模糊不明的状况,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之下,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随着现行的不断更新与完善,根据最新规定,在抵押期间内,作为抵押人有权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进行转让给第三方。
若当事人双方对该事项另有约定,则应遵循其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此情况下,抵押财产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当抵押人决定转让抵押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倘若抵押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损害到自身权益,便可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款项提前偿还债务或进行提存。
转让所得的价款超出债权金额的部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而不足的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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