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企业可以进行债务融资吗
一、民法典中企业可以进行债务融资吗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能够选择运用各种债务融资方式,其中较为常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首先是针对银行融通之(BankCredit),此类借款乃为企业债台高筑之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资金涌入源泉,且在多数情形之下,银行往往还担任着债权人参与公司决策/治理环节的主要行使者角色,拥有着对公司业务运行及债权资产进行全面干预及妥善保障的权力与职能。
然则,贷款之借款人可能会因为承担道德风险等原因,同时因银行无法对可能面临风险敞口的债权资产实施实时、精准、有效的价值估算与评估,从而导致上述问题的解决遭遇诸多困扰。
其次是对于企业债(CorporateBonds)而言,尽管此类融资工具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面独具优势,对于银行信贷来说更显得难以替代。
企业债券在不少场合都能找到一个活跃的市场,投资者得以在需要时随时将手中持有的债券进行适时出售或转让。
如此一来,便为广大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裕的流动资金支持,使得他们可以减轻投资可能带来的“困境”效应,或是降低投资过程中的专属性要求。
此外便是商业信用(TradeCredits),这类负债具有较短的期限要求,并且通常与具体的贸易/交易行为紧密相连。
其潜在风险几乎在事发之前便可被悉数“锁定”,因此相对应的代理成本相对较低。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商业信用的涉及范围较广且分布较为零散,每一笔单独交易的规模普遍偏小,这使得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对被委托人的影响力极为有限,大多数时候只能保持被动消极的态度。
即便在个别情况下,企业可能存在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不当行为,债权人想要介入阻止仍会遇到相当的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企业兼并的债务负担会如何解决
企业实施兼并之后的债务责任往往由新组建的合并实体承担。
在此促成合并活动的过程中,合并不涉双方将会共同协商债权债务事项,并在最终签署的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债务处理方案。
若涉及被收购方存有的债务状况,实施合并的主体企业可自主选择承担相关债务、与债权人就债务结清事宜协商妥当或是采取其他一切合法手段予以处理。
而针对这一系列的债务处理方式,则需要依据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债务的特定性质及其所应遵循的相关来加以细致规划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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