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债务和民事债务的偿还顺序
一、刑事债务和民事债务的偿还顺序
1、倘若被执行人为暂时无法履行其债务状况,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具体支付计划,以分阶段方式逐步清偿债务;而若是被执行人无任何收入来源且又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则有权终止对该案件的执行程序。
2、若被执行人确实处于无力偿还的困境,亦无其他第三方能够代替其履行相应义务,作为执行申请人便可在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线索时,随时向相关机构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此种情形下的申请无需考虑执行期限等限制条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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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仅起诉债务人不起诉担保人
在涉及债务问题的争执过程中,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仅提起针对债务人而非连带担保人的诉讼。
在这种情形之下,债务人将独自承担被告责任,而人民无法将一般保证人追加为双方共同被告。
究其原因,在于债权人针对借款人与普通保证人的两起诉讼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充分的自主权进行选择。
若债权人决定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这并不妨碍其日后向一般保证人提出进一步的诉讼请求。
这是由于一般保证人作为第二顺位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先行对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发起诉讼,然后再对第二顺位的债务人展开追索,这也是债权人在行使自身权益时所作出的合理安排,由此产生的两个独立的诉讼案件可分别进行审理。
三、共同债务人能不能作为担保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职务。
在借款关系中,保证人和共同借款人二者不可为同一主体。
保证人的职责在于确保债务得以履行,而共同借款人则是向他人借款并承担相应债务的当事人。
这两者在法律上的地位存在冲突,无法同时承担相同的责任义务,因此,保证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为同一人。
在此情况下,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只有共同借款人的部分有效,保证人的部分则不具备法律意义,其所涉及的担保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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