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要对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分公司是否要对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实质性的法律责任关系。
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在外部履行各种民事活动,而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毫无疑问地落在总公司的肩上。
换言之,分公司并无独立的财产实力,其所有的资产都归属于总公司,因此在财务方面,分公司与总公司实行的是统一的核算制度。
同时,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也必须由总公司负责偿还。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被收购,公司债务怎么处理
在企业营运历程中,产生债务与债权现象实属正常,然而,在该企业经历收购程序之后,针对其先前所负担的债务责任问题,在法律层面亦有具体准则进行明确规范,具体操作为如何妥善处理。
原公司破产之前拖欠之债务,将由收购方承担;在收购之初,可与进行沟通协商,期望通过共同努力达成共识,尝试降低负债总价值。
对此种状况下所达成之协议,无疑对买卖双方均产生益处。
三、转让他人公司债务怎么处理呢
在地位发生变化时,公司所负有的所有债权债务都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这是由于公司具有法律地位上的独立性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因此必须独自以其所有资产为限来履行债务。
关于方面,需要进行必要的变更登记手续,以便达到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效果。
“公司”特指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注册并运营的这类企业均受此定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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