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变卖抵押物是不是算是犯罪
一、债务人变卖抵押物是不是算是犯罪
若抵押物被抵押人自身所占有的同时需负责进行妥善保管,那么在抵押期间内,未经债权人允许,抵押人不得擅自将同一抵押物转卖予他人,或者在该抵押物价值上已经设定了抵押的部位再行设定抵押,否则均属无效行为。
未获得债权人明确同意而擅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应否判定为犯罪,则需依据具体抵押物价值、案件情节以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才能做出判断。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债务人转让债务第三人抵押有哪些变化
在涉及到由第三方为债务设立抵押担保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试图将其债务进行转移,不仅需得到债权人事先的明确许可,还必须获得抵押担保人的书面认可。
倘若未能征得抵押担保人同意而擅自实施债务转移行为,则该抵押担保人对于已经转移的部分债务将不再负有担保义务。
假如主债务被划分或是部分转让,那么抵押担保人仍然可以利用其抵押物来为多个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三、怎么设定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即是抵押权人依据的相关规定,于特定物上所设抵押权事项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记录之行为。
鉴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可将抵押登记划分为形式登记以及实质登记两种类型。
形式登记,即是指登记仅具对已存在的抵押权在法律意义上的确认或者证明权力,并不具备直接影响抵押权是否能够生效的确切作用。
反之,所谓的实质登记,则表示抵押权的真正生效需经过专门的登记过程,否则该抵押权无效。
这意味着,抵押合同的终止与抵押权的设立并非同一时间节点,抵押合同只能由当事双方达成共识才得以生效,然而,抵押权的设立却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真正确认的。
对于以下几类抵押财产,均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待登记完成之后方可正式确立抵押权:
(1)建筑物及其他依附于土地之上的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兴建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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