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债权债务怎么划分
一、离婚时的债权债务怎么划分
关于及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如下:如果某项债务的产生经过了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是其中一方在受到另一方的同意后明确作出的认可声明;或者债务负担源自于夫妻中的一方以上为了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支出的款项;亦或是债券人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确实此笔债务是用作支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家庭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创设的,此时,这类债务便可以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并应由他们双方共同负担相应还款责任。然而,若某项债务未满足上述法律要求,那么它将被视为个人债务,由导致债务产生的一方独自承担所有还本付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债务怎么分配
(1)在针对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方面,所有的合伙人应对该等亏损进行内部的承担或摊派,实施原则如下:首先,依据协议中所明确设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来确定承担份额;其次,若协议并未具体规定债务承担比例与出资比例,可遵循约定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予以担当;然而,对于那些在形成合伙企业运营亏损过程中具有过错的合伙人,他们理应根据自身过错所占比例增加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2)关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各合伙人需依照其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为限承担偿还责任。具体而言,如果某位合伙人是以个人财产作为出资的,那么他必须用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行偿还;若是以其家庭共有的财产作为出资的,那就得动用整个家庭的相关资产进行偿还。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且合伙企业的盈利分配所得被用于其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时,首先应以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若该部分赔偿仍显不足,则须借助于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进行补充偿付。至于那些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未投入资金、物资的合伙人,他们在面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时,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以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进行承担;若协议中并无此项规定,则可参照约定或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予以承担;若无法确定盈余分配比例,则需以其他合伙人的平均投资比例为准承担相应责任。
三、债权债务不得转让的情形有
以下是债权债务不可进行转让的几种情况:首先,根据债权本身的属性而不能够转让的债权,例如请求权、雇主对雇员以及委托人对代理商所享有的债权,以及不作为债权;其次,由各方当事人协商商量好后明确表示不能转让的债权;最后,根据相关明确规定不能进行转让的债权。在债务方面,如果债权人不同意进行债务转移,也将导致债务无法被成功移转。具体来说,有些类型的债权和债务是绝对不能进行转让的:
(1)根据债权自身的特性,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雇员、委托人对代理商的债权以及不作为债权等,这些都是不能进行转让的;此外,
(2)当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书面声明禁止时,该协议会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以及植根于道德伦理或公共利益的义务或者责任,这些都不得转让给他人。另外,对于非金钱债权的转让,即使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也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但若该协议涉及到金钱债权的转让,则必须得到债权人的书面同意才能生效,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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