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一、企业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
一般而言,当公司进行分立之后,其债权人便有权向新成立后的公司请求清偿债务。
若在公司分立之时已就原有企业所负之债有所约定,且该约定又得到了债权人的首肯,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应依照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解决此问题。
倘若在公司分立之际,对于原有企业所负担之债尚未作出明确约定或所作约定不甚清晰,抑或是虽有约定但债权人对此表示异议,在此情况下,新成立后的各个公司均需共同负担起清偿原有企业债务的。
在经历过担当连带责任这一过程以后,若新成立后的各个公司中对于共同负担原有企业债务的事宜已有明确约定,则应依据该约定执行;如若未曾作出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清之处,则应依据公司分立期间的资产份额进行划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被兼并企业的原有负债将由兼并方负责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当企业发生合并行为时,其原本所负有的债务应由合并后成立的公司所继承和承担;若企业实施了分立操作,那么在此之前的负债便需由分立以后继续存在的公司共同承担该等连带责任。
关于这方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当两个或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操作时,各参与方原有的债权与债务,都必须由合并后仍能持续经营的公司或全新设立的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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