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债务谁承担
一、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债务谁承担
公司分立后所产生的债务归属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若公司与未曾进行过特殊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新设分立中的债务归属可作如下理解:新设分立,即是将原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予以撤销,并设立两个或更多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
这意味着原公司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家公司。
例如,假设A公司被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便应当由B公司和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其基本原则是:原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仍然保持不变,但其部分业务将会被划分出来,成立一家新的公司。
换言之,原公司依然存在,只不过规模有所缩小,并且新增了一家新公司。
例如,假设A公司被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那么在此种情况下,A公司原先的债务将由分立后的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二)若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已经就债务归属事宜达成了明确的协议,那么在分立过程中,债权人有权与公司就债务承担问题达成进一步的协议,以确定债务究竟应由哪一家公司负责偿还,或者采取其他何种方式进行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方式可能会与法律规定稍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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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出资设立。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申请破产债务就不用还了吗
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时,有必要尽快完成各项债务的偿还流程。
针对公司的剩余资产,需要依据债务的优先级来承担起偿还的义务。
特别是当公司宣告破产后,应当先行偿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以及相关的医疗、伤残补助、生活等各项费用。
同时,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必须先履行上述款项的偿还义务,然后方可合理地分配剩余财产给各股东。
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从而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了损失,那么该股东就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三、独资公司申请破产债务怎么办
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在对所负之债进行偿付之前,首要的任务便是从企业所有的财产中扣除用以支付破产业务所需的相关费用,剩下的财产方用于偿还各种欠款。
若企业破产后尚存的财产无法全部偿清上述费用,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偿债顺序设定为先支付破产业务费用。
在人民收到并批准破产申請後,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便被视为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破产案件的用;
(二)管理、变价以及分配财产所需的相关费用;
(三)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报酬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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