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公司注销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乃是一种订有明确条款的合同性质联系,在此基础上,一般情形之下公司无需为股东个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企业法人,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并行使相关的权利。
而公司则必须以其所有的财产来对自身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起相应的偿还义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需要依据其认购的股份数量来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能会打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从而适用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首先,当公司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其所欠债务时,有权要求那些尚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在公司成立之初便成为股东或发起人的人士,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其次,若股东在缴纳出资之后又将部分或全部资金进行了抽逃、转移,使得公司丧失了履行合约的能力,那么这些股东就应该在其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再次,当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着财务混同现象时,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就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起;最后,倘若公司的股东滥用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债务,给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二、公司注销后可以起诉股东还钱吗
在公司完成注销程序后,其作为法律主体已被宣告消亡,在面临向人民提起之时,所需具备的基本要素之一便是明确的被告。
由于已注销的公司显然不再满足这一条件,因此无法对其实施合法的起诉。
倘若该公司的股东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是在终止经营过程中仍留存有公司资产的情形,则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依法对这些股东进行追责。
在试图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际,必须确保所指控的被告具有明确性和实在性,即被告必须是实际存在且能够对应的实体,而当公司经过注销后已然不在现实世界中存在,那么具备的被告也将随之消失无踪。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拒绝予以审理和裁决。
三、公司注销后股东怎样免责
在通常状况下,公司经过合法的注销手续之后,其原有的股东无需再为该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如同一层防护罩,区分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责任界限,即便当公司内部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欠款时,公司的股东亦不会遭受到来自公司债权人的追讨。
在公司完成合法的注销程序之后,其法人主体资格便已失效,公司及其股东都不再需要为公司过去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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