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对于故意虚假出资或出资未达到法定比例、擅自抽逃出资的股东,若其未能按照的要求向公司足额出资,除需弥补公司的不足部分之外,还需向已经按时且足额缴付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当公司依法进入清算程序,但未及时履行相应的通知及公示义务时,清算委员会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具体规定,以书面形式将公司解散及清算相关事项通知给所有已知债权人,并且需要依据公司的实际规模及其营业区域范围,在全国性或地所在省份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开公示。
若清算小组未能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导致债权人因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无法获得清偿,那么债权人有权追究清算组成员对此所引起的损失,司法机关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支持。
3.如果某些股东由于自身原因疏忽职守,未能积极配合完成清算工作,致使公司无法顺利终止经营或解散后非法处置公司财产的话,公司将会面临严峻的问题。
4.如果存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并利用此种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情形,势必会对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潜在威胁。
5.在公司被撤销、注销或停业之后,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这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6.在一人有限公司中,若股东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容易造成财产混淆和管理困难,从而引发一系列风险和争议。
7.股东过度控制公司的行为以及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径,都是违法的,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二、什么叫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俗称名义投资者,是指与他人签订协议,承诺仅作为股份代表参与企业创设,但本不承担任何资金投入义务。
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皆由他人注入,此方则称为名义股东。
他们在权益行使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如股份代持协议失效、实际出资者未能按时足额注资以及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提出诉讼请求等。
在处分方面,名义股东的地位较为复杂。
只有在得到实际投资者授权且公司认可的前提下,名义股东才有可能进行无权处分行为。
在处理与公司和外部相关方的关系时,名义股东则具有合法的处置权。
在试图对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名义股东必须审慎评估自身的权力范围。
三、什么叫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即在公司无法积极维权时,有资格的股东行使权力,代表公司对失职高管进行起诉,以此保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为完善这方面的规定,新《公司法》吸收他国经验,正式建立此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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