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替另一个股东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个股东追讨吗
一、股东替另一个股东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个股东追讨吗
倘若某位股东拖欠债务,则此举不会对公司造成任何形式的责任负担。
因为,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归根结底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而非用于偿还任何一位股东的债务负担。
尽管如此,该股东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仍然可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并可通过评估和拍卖等方式来实现变现,从而用所得款项来清偿其所负之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到位,可以用债权抵消吗
在法律规定中,股东享有的债权和尚未履行完毕的出资义务是无法相互抵销的。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有权以其持有的公司债权来抵消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
倘若放任股东将其出资义务与其所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那么这无疑等同于赋予了股东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各类债权得到优先清偿的权利,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其他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