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有哪些
一、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有哪些
家庭日常生活中所涉及到的债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为了购置生活所需的共同物品所产生的负债;其次是为了购买、装修以及共同居住的房屋而承担的债务;再者就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甚至双方为了治疗某种疾病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所产生的负债;此外,还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文化教育、娱乐休闲和体育运动等活动所产生的负债;最后,如果在结婚前由某一方贷款购买的房产等财产已经转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为了购买这些财产所产生的负债也应视为家庭生活中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夫妻共债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即夫妻双方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署名或者是在未知情的情况下,另一方在后续行动中有追认该笔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时,由此产生的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是为了维系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亦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者,若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并因此产生的债务,或者是其中一方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其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或与配偶共享时所产生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